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发生,加强公共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实验室教学任务的正常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共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进入公共实验室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公共实验室设置消防安全负责人,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公共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负责对公共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公共实验室消防安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和学校实验室消防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建立健全的公共实验室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
3.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制,不定期检查公共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险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4.负责做好公共实验室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笫六条 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成立以保卫处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协助公共实验室搞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公共实验室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公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对电器设备、线路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更换,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动力处,私接、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第八条 公共实验室内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等物品,如需使用,应报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有关部门和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值班人员应对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实验室加强巡逻。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条 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人员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掩埋和占用室外消火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各种位置如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通知保卫处,统一配置、更换或维护。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方位。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发生火灾的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1. 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处理火灾亊故工作成绩突者。
2. 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故发生,事迹突出者。
3. 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公共财产亟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4. 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5.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 罚款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绩效;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学校财务处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绩效。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共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场所,为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保障学校财产和公共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学生的人身安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共实验室安全管理要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校长、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公共实验室负责人逐级负责制。公共实验室设立安全负责人承担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安全负责人名单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在公共实验室内张贴。
第十七条 公共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逐级检查制度。公共实验室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并具备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各公共实验室在坚持日常检查的同时,应特别作好假期和期末的安全检查工作。学校要成立专门小组检查公共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并查验安全记录。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共实验室安企进行抽查。检查工作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公共实验室负责人要随时检查室内安全状况,保证电路、空调管道、暖气管道无打火或液体滴漏,设施坏损现象。要保持公共实验室环境整洁,楼道通畅,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拆改公共实验室内外建筑结构,严禁占用、封占安全通道。如有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学生实验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学生进入和离开公共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则。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和公共实验室安全员要对他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指导。学生在公共实验室内严禁给任意电器设备充电,如发生事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 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重大事故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实验室必须配有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施。如人为所造成事故的(没关闸门、没拉电闸、没锁门等),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实行相应惩罚。重大事故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对公共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职能,并会同有关部门每学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立即停止实验意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